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

二、肖**应按《万通宝个人自助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元;

四、张**对肖**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肖**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7元,由肖**、张**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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