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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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肖*、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肖*、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截止至2021年5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2998.37元; 三、肖*、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肖*、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