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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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张**、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31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叶**、张**、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律师费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若被告叶**、张**、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陈**有权就厦门市思明区××西里××号××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叶**、张**、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9元,由被告叶**、张**、厦门艾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