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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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颐庭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刘**与厦门颐庭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就厦门市思明南路188号M16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4日解除; 二、厦门颐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支付欠付租金5443.92元; 三、厦门颐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市思明南路X号X室房屋腾退交还刘**; 四、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颐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