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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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943.56元、罚息6303.80元、复利19.85元,之后所欠本金299000元的罚息及所欠利息942.74元的复利、以相应数额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2%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所欠本金1000元的罚息及所欠利息0.82元的复利、以相应数额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4.9%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均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计3135元,由陈**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