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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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447.75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4947.7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4447.75元为基数,均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的约定计算;但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得的金额]。 二、驳回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负担1355元,林**负担607元;公告费560元,由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