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华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亚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80746.87元和质保金716837.02元。并承担工程欠款4480746.8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起,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及质保金716837.02元其中430102.21元从2016年1月10日开始计算,286734.81元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73元由原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91.9元,由被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担573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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