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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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 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0,999,793.9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借款本金343,999,793.91元的利息、复利、罚息按本院查明的相应合同约定利率和计算方式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其中借款本金27,000,000元的利息、复利、罚息按本院查明的相应合同约定利率和计算方式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前述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为13,533,933.7元); 二、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支付船舶保险费491,256元; 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对被告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质押的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20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第219001502201911434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35,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对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汉荣356、汉荣358、汉荣359、汉荣361、汉荣362、汉荣363、汉荣365、汉荣366、汉荣368、汉荣369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第219001502201911434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35,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的375,000元,依法以本项前述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对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汉荣115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第219001502202011199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2,999,793.9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对被告香港海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OCEANSTAR88”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第219001502202011199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2,21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对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汉荣105、汉荣106、汉荣107、汉荣117、汉荣118、汉荣121、汉荣122、汉荣123、汉荣125、汉荣126、汉荣127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第219001502202011314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86,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的116,256元,依法以本项前述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八、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对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汉荣103、汉荣108、汉荣109、汉荣116号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中第219001502202011330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7,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依法以本项前述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林**、谢**对被告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第219001502201911434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35,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第2190015022020111996号、第2190015022020113145号、第219001502202011330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35,999,793.9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在2.5亿元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873元,由被告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香港海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林**、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香港海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