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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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俞**、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借款本金84226.57元并支付利息3306.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以后利息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7 二、如被告俞**、肖**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对被告俞**、肖**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景泰贵族城63栋2单元402室(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DY字第××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16元(已减半),由被告俞**、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