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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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联丰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顺物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联丰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90万元;2.请求判令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4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联丰建材公司从廊坊尚元建材有限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票据号分别为:230114603011520200624666487654、230114603011520200624666487662、230114603011520200624666487679,票面金额分别为30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诚通新新公司。票据的后手均为: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玺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乾元电器销售服务中心、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云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廊坊尚元建材有限公司、廊坊联丰建材有限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6月24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联丰建材公司认为,联丰建材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联丰建材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联丰建材公司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未作答辩。 联丰建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发表质证意见、举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4日,永定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14603011520200624666487654、230114603011520200624666487662、230114603011520200624666487679;票据金额均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24日;均记载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之后,该三张汇票均连续背书转让与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玺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乾元电器销售服务中心、廊坊市美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云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廊坊尚元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6月11日,该三张汇票均背书质押与联丰建材公司。 2021年6月24日,联丰建材公司提示付款。2021年6月29日,该三张汇票的承兑人拒付,拒付理由为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认为,案涉汇票记载了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上的要件,均为有效票据。案涉汇票质押给联丰建材公司,履行了背书手续,记载了“质押”字样,且背书具有连续性,该票据质押行为亦合法有效。联丰建材公司作为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案涉汇票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有权向作为背书人的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行使追索权。追索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联丰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诚通新新公司、长泽建设公司、顺物成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物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联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9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4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