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宏坤润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电子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书货86 637.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代理销售原告的出版物。原告依约向被告发出出版物后,被告未依约结算货款,截至目前,仍有86 637.21元货款尚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宏坤润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甲方电子出版社与乙方宏坤润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第一条 甲乙双方业务关系及业务范围的界定 双方一致认可,乙方为甲方出版物在北京省(市)的代理销售商之一,在未经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在北京省(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电子出版社出版物。同时双方确认,乙方从甲方购进的出版物(含本合同未签订之前乙方从甲方购进的出版物),其中未向甲方付款的部分,其所有权归甲方,在乙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收回乙方未向甲方付款出版物的法律权利……第六条

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甲方在发货3个月后或欠款上限和欠款周期达上限时向乙方办理结算手续,乙方不得拖延承付或拒付。如乙方不能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追索全部已发送货物的价款……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签字后生效,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电子出版社仅提交了《销售合同》证明其与宏坤润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其已履行交货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电子出版社与宏坤润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电子出版社作为卖方,应当提交其履行了交货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电子出版社要求宏坤润博公司支付货款,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电子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3元、公告费560元,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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