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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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高压线路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由申请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在高压导线4米距离范围内,自行修剪位于220千伏兴平至丹阳输电线路145号杆至146号杆导线下方保护区内的林木的尾梢。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