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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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胡**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7603元、普通债权30709.68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胡**补交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胡**自行承担); 二、确认原告曾**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100元; 三、确认原告文**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350元、普通债权6960.33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文**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文**自行承担); 四、确认原告周*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849.30元、普通债权9987.6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周*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周*自行承担); 五、确认原告鹿*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6957元、普通债权1400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鹿*补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鹿*自行承担); 六、确认原告阳*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450元、普通债权3465元; 七、确认原告胡**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534元、普通债权9149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胡**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胡**自行承担); 八、确认原告罗**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762.80元、普通债权8269.8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罗**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罗**自行承担); 九、确认原告南*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76164元、普通债权16624.3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南*补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南*自行承担); 十、确认原告张**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0330.60元、普通债权13402.2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张**补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张**自行承担); 十一、确认原告邬**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861.30元、普通债权10071.6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邬**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邬**自行承担); 十二、确认原告郑**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5439.20元、普通债权9829.4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郑**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郑**自行承担); 十三、确认原告李**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5330元、普通债权9068.5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李**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十四、确认原告田**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588.50元、普通债权8652.12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田**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田**自行承担); 十五、确认原告田**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618.50元、普通债权8862.12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田**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田**自行承担); 十六、确认原告何**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4537.20元、普通债权8712.9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何**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何**自行承担); 十七、确认原告黄**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9800元; 十八、确认原告吴*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770元、普通债权4161.25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吴*补交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吴*自行承担); 十九、确认原告全**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68220.25元、普通债权24424.05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全**补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全**自行承担); 二十、确认原告梁**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221元、普通债权6580.23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梁**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梁**自行承担); 二十一、确认原告苏**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600元、普通债权4905.23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苏**补交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苏**自行承担); 二十二、确认原告谭**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982元; 二十三、确认原告李**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600元,并确认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为原告李**补交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二十四、确认原告黄**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200元; 二十五、确认原告杨**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200元; 二十六、确认原告李**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3300元; 二十七、确认原告沈**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680元; 二十八、确认原告成**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200元; 二十九、确认原告郭**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400元; 三十、确认原告吴**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4820元; 三十一、确认原告顾**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3920元; 三十二、确认原告杨**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700元; 三十三、确认原告王**对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5000元; 三十四、驳回原告胡**、曾**、文**、周*、鹿*、阳*、胡**、罗**、南*、张**、邬**、郑**、李**、田**、田**、何**、黄**、吴*、全**、梁**、苏**、谭**、李**、沈**、成**、郭**、杨**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