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丽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湖州织里万年根木制品厂起诉称,201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及押金共计200000元。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由于被告处的湿木屑水分超高,没办法用于生产,原告多次与被告提出木屑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改正,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2020年被告借故疫情,提出中止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并无视其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擅自扣押了原告之前支付的押金共计83549.8元不予退还。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押金)8354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盐丽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有干、湿木屑的买卖关系,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的预付款和押金、现在被告处尚有83549.8元没有异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催款函,2020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通知,要求结清欠款,但被告表示“那你们找别人拉吧,我们剩下的那个押金我们也不要了,算了”,本来涉案合同是要继续履行,基于原告同意以损失83549.8元押金作为违约金,被告才同意合同不再履行,并于2020年4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终止合同协议书》。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1、干木屑买卖合同(复印件)、湿木屑买卖合同各一份,收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木屑的买卖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支付了湿木屑押金100000元、干木屑押金50000元、预付货款50000元,共计200000元的事实;

2、2020年1月9日的微信聊天及聊天中原告向被告发送的视频一段,证明被告的湿木屑水分超标的事实,但被告对原告的反映没有回应,一直在回避。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合同约定来看,一个月一结算,原告预付款必须要付足,如原告违反合同的,被告对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对证据2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反映的内容不予认可,湿木屑是否是被告的、原告是否自行添加了水分、水分高低的标准是什么、是否超标均无法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制作的收货汇总单,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逾期付款、未付湿木屑预付款、逾期提货三种违约情形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截取的时候,没有截取原告向被告反映湿木屑水分超标的内容,另对聊天中发送的《终止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予认可,原告不同意押金83549.8元不予返还;对收货汇总单载明的金额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各自的待证事实,将在本院认为中进行分析和说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买受干木屑,付款方式为原告付被告合同押金50000元、预付款50000元,一个月一结算,每月1号付当月的预付款,如3号没收到当月的预付款,被告有权中止合同(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总结算,不计利息);被告的干木屑只需卖给原告,如被告违反合同退还原告合同押金50000元,原告违反合同则被告对合同押金50000元不予返还;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7日;合同还对其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湿木屑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原告付被告合同押金100000元、预付款100000元,预付款余额不足50000元时,原告需要补足预付款100000元,原告没有及时补足预付款,被告有权中止合同,一个月一结算(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总结算,不计利息);被告的湿木屑只能卖给原告,如被告违反合同退还原告合同押金100000元及剩余预付款,原告违反合同则被告对合同押金100000元有权不予返还;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7日;合同还对其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湿木屑合同押金100000元、干木屑合同押金50000元、预付款50000元,共计200000元。原告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共向被告购买木屑计货款157742.52元,其中2019年11月的货款41292.1元已经另行结算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116450.42元未支付。后原告未再向被告购买木屑。

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2020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反映湿木屑水分过高,被告未予回应;2020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催款函,要求原告付清前款;2020年4月2日、4月5日,被告向原告催款;2020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通知,催促原告在2020年4月10日前结清前款,否则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原告回复“那你们找别人拉吧,我们剩下的那个押金我们也不要了,算了”;2020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终止合同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涉案合同于2020年4月9日终止,不再履行,原告应付被告的货款116450.42元在原告付给被告的预付款100000元中扣除,不足的金额在合同押金100000元中抵除,且因原告违反合同,被告对剩余合同押金83549.8元有权不予返还,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但原告认为其并不认可该协议书内容。

另,原告陈述,被告提供的湿木屑水分超标导致无法使用,2020年初因为疫情,原告没有恢复生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陈述,在合同履行中,按照约定,押金和预付款不动用,月底结算本月的货款,并在下个月10日前付清,如结账不及时,从预付款中扣除,原告再在当月将预付款补足,被告对该说法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木屑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剩余押金是否应予返还?对此,本院作如下解释和认定:第一,从审理的情况来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违约行为,且经被告多次催讨,原告仍未支付,直接导致了涉案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辩称的湿木屑水分偏高无法使用的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涉案买卖合同仅约定了“如3号没收到当月的预付款,被告有权中止合同”、“原告没有及时补足预付款,被告有权中止合同”、“被告的湿木屑只能卖给原告,如被告违反合同退还原告合同押金,原告违反合同则被告对合同押金有权不予返还”,但对原告逾期付款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第三,对于押金,合同中虽约定“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总结算,不计利息”,但原告在2020年4月7日微信聊天中向被告表示“那你们找别人拉吧,我们剩下的那个押金我们也不要了,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从交易过程及双方的沟通过程来看,应是将剩余押金赔偿给被告作为原告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赔偿的金额,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83549.8元偏高,本院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2020年初的疫情等,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30000元,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盐丽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州织里万年根木制品厂押金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4元,由原告湖州织里万年根木制品厂负担605元,被告海盐丽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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