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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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毛**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64248.91元,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后,直接支付江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医药费34900.98元(账户名:江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账号:×××、开户行:浙江江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赔付原告人民币119347.93元。 二、被告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保险赔付金额外赔偿原告毛**因涉案交通事故损伤所产生的医疗费(非医保费用)、鉴定费合计5140.7元,扣减已垫付的3000元后,实际再行赔付2140.7元。 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毛**负担608元,被告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