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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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5458.68元、利息9266.39元、罚息551.33元、复利118.85元(暂计至2021年9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年利率为6.9825%); 二、被告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全部债权对被告胡**提供抵押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2元、财产保全费2004元,合计7756元,由被告胡**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