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向***赔付305014.11元; 二、***向***赔付15119元; 以上当事人应赔付的款项,经与***垫付的109000元相抵算后,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直接向***赔付211133.11元,向***支付93881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9.50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