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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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营销服务部应赔偿原告柳*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董**应赔偿原告柳*鉴定费3100元,该款被告董**已经支付300元,余款2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被告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