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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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阳明路支行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二),此后仍应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详见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