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罗**各项费用合计为83694.1元。 二、原告罗**返还被告丁*垫付的医疗费12653元。 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赔偿款中的12653元付至被告丁*的银行账户,余款付至原告罗**银行账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