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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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 抚州连胜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抚州连胜食品有限公司(原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借款本金589293.92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10日的利息22441.79元(后续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1775%计收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谢*、赖**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抚州连胜食品有限公司(原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17.36元减半收取4958.68元,保全费3578.5元,合计8537.18元,由抚州连胜食品有限公司(原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谢*、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