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雷**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3730元(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73412元、护理费10974元、误工费182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54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400元),由被告龙**赔偿32439.79元[(180072.55-133730)×70%],扣减被告龙**已支付的4000元,被告龙**还需支付28439.79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