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10500万元。 2021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0.00元。经审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544300元,对于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应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0500元。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山东海洋清洁能源有限公司5374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退还530500元,因撤诉退还69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