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荣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黑龙江荣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荣盛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11680221.21元,利息2157297.13元,本息合计13837518.34元(截止2021年7月19日),利息顺延至实际贷款还清之日【逾期本金按月结算,计算方式为该笔贷款的逾期本金×实际逾期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复息计算方式为按月计息,计算方式为(该笔贷款的欠息余额×欠息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 二、被告七台河荣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李**、曹*、李**、教**、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黑龙江荣盛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25.11元,由被告黑龙江荣盛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4825.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自行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