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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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1871元、护理费1328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615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2258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040元,合计28428.47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0%即22742.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鉴定费2562元,合计3594元,由原告朱*负担594元,被告孟*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