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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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玉林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玉林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499999.87元给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广西玉林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480803.04元给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4日)后续利息以19499999.87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按《广西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以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年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为限)计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玉林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明县东(原城中镇砂砖厂),(土地使用证:宁国用(2013)第0××2号),的前述第一、二项的债权范围内(最高额19499999.87元)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黄**、黄**、黄**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61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704元,由被告广西玉林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黄**、黄**、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