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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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鑫如意夹心板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无为县鑫如意夹心板厂欠款2001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以200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无为县鑫如意夹心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保全费248元,合计431元,无为县鑫如意夹心板厂负担25元,王*负担406元(此款随同判项给付款一并支付给无为县鑫如意夹心板厂,本院不再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