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青羊宫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青羊宫支行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借款本金563761.13元、利息7934元、罚息12068.34元、复利283.69元,本息合计584047.16元;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青羊宫支行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63761.1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7934元及应付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2%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青羊宫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刘*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渝北区××室[产权证编号:渝(2019)渝北区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青羊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8元,减半收取4824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8144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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