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邵东县新华丰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扣除13%)、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必须生活用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376749元,扣除其垫付的18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吴**358749元;

二、限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986.37元中的13%即6628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812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00元,被告万**还应赔偿原告5128元;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汇至邵东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7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邵东支行。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39元,减半收取3869.5元,由原告吴**承担869.5元,被告万**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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