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锐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集中于,案涉19幢门房在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存在,锐环公司将一个不存在的房产出售给一鸣公司,属于欺诈,对应的购房合同应予撤销,房款应予返还。 另案(2016)沪01民终13956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所涉的11幢房屋、19幢门房登记在同一本房产证上,交易过程中,19幢门房实际继续由锐环公司使用,同时锐环公司将11幢房屋后面约300平方米的无证房屋,交由一鸣公司使用,双方并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确认房屋交付。意味着一鸣公司认可当时房屋的该交付状态,锐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了房屋的交付。对此一鸣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节事实的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该节事实应予确认。生效判决据此认为双方对19幢门房问题,已通过前述双方实际认可的交房状况解决,并无不当。故不存在因锐环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一鸣公司对交易标的的错误认识。因一鸣公司主张的合同撤销事由不能成立,生效判决驳回一鸣公司撤销合同返还房款的诉请,于法有据。 综上,一鸣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