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医疗费132,595.89元、营养费14,400元、护理费187,680元、伤残赔偿金186,88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7,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15元、鉴定费7,920元,共计600,400.39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垫付的60,000元,余款人民币540,400.3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至原告张**账户(户名:张**,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临沂兰陵县向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二、被告葛*应赔偿原告张**日用品费29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共计人民币6,029元,该款被告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至原告张**账户(户名:张**,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临沂兰陵县向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3元,减半收取6,90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张**负担2,761元,被告葛*负担4,140.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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