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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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施**医疗费2362.5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1557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7500元、交通费400元、物损200元,合计人民币138733.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施**鉴定费人民币2220元; 三、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元,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需赔偿原告施**人民币2000元; 四、原告施**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7元,由原告施**负担37元,由被告顾*负担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