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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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的位于万安县芙蓉镇观澜门12号(房产证号芙蓉镇字第××(转移)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