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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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裴**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26日解除; 二、裴**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35号院2号楼418号的房屋腾退交还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内物品腾空地点由裴**自行解决; 三、裴**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欠付的租金27679.04元; 四、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裴**应以月为周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每月26日为起始日,以日租金51.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逐月分笔计算欠付的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其实际支付完毕; 五、裴**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1月27日期间的过渡期房租3098.4元;并按照原租金标准二倍的标准(即103.28元),按日支付自2021年11月28日起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其实际腾退交还房屋之日; 六、驳回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