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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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旺达货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江西省南城县特普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损经济损失96242.08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南城县特普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0元,原告江西省南城县特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7元(已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旺达货运部、***负担110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