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安县华林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安县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11277.11元(利息从2018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止,2019年10月2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7.3515%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乐安县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8.94元,减半收取24139.47元,由被告乐安县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