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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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珠海吉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491民初194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审理珠海吉泰公司关于“判决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珠海吉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是确认法律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的审理范围。确认之诉是指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其客体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结合本案,珠海吉泰公司认为利润622584.3元是属于珠海吉泰公司的,珠海吉泰公司有权不支付给四川西华公司,故请求法院确认珠海吉泰公司的该项实体权利,确认双方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的范围。 二、该项诉讼请求尽管有对具体金额确认的内容,但目的是确认珠海吉泰公司不需要承担上述付款责任,以对抗前一案四川西华公司对珠海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珠海吉泰公司并非主张“确认利润是多少”,“确认利润是多少”属于确认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但珠海吉泰公司当前主张的,是“有权不向四川西华公司支付”应得利润的实体权利,这是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双方对此存在利益上的冲突,需要通过法院从法律上作出实体的判断。因此,本项诉讼请求的目的不是确认法律事实,而是要求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请求。 三、法院对珠海吉泰公司是否有权不支付应得利润给四川西华公司作出裁定,才能真正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在珠海吉泰公司与四川西华公司的前案中(2019)粤0491民初2180号,四川西华公司要求珠海吉泰公司支付的款项当中,其中就包括了本应支付给珠海吉泰公司的利润。而根据合同约定,这部分利润本来就属于珠海吉泰公司的,而且属于到期债权,珠海吉泰公司有权主张,行使债务抵销的法定权利。前案之所以中止,就在于等待本案确认珠海吉泰公司的责任范围和可以抵销的范围。如果不确认珠海吉泰公司责任范围的话,珠海吉泰公司则还可能存在要为自己应得的利润部分仍然需要向四川西华公司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样明显不合理。 因此,要解决该问题,需要通过法院对珠海吉泰公司责任范围的确定及行使抵销权作出法律的判断,确认珠海吉泰公司不支付该部分利润给四川西华公司的正当性。如果该诉讼请求不处理,双方之间的问题将始终都得不到解决,也无法实现司法所追求的止讼止争的目的。综上,珠海吉泰公司认为该诉讼请求是属于确认之诉,一审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的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妥善解决双方的争议。 珠海吉泰公司在一审中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四川西华公司返还珠海吉泰公司垫付的费用2188118.27元及逾期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珠海吉泰公司支付每笔款项之日的次日起,计至四川西华公司最终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8月31日为379450.96元);2.判决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3.判令四川西华公司支付珠海吉泰公司欠款292396.7元及逾期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四川西华公司最终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46719.39元);4.诉讼费用由四川西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联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珠海吉泰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一审法院确认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项诉讼请求是对法律事实的消极确认,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珠海吉泰公司关于“判决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四川西华公司诉珠海吉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491民初2180号。四川西华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珠海吉泰公司支付承揽合同尾款500万元;2.判令珠海吉泰公司支付自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3.判令珠海吉泰公司承担保全费、诉讼费。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粤049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珠海吉泰公司向四川西华公司支付承揽合同尾款4951954.2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5195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珠海吉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珠海吉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该案中合同尾款的确认与珠海吉泰公司已经垫付的款项密切相关,该案的审理必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作出(2020)粤04民终1996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中止该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珠海吉泰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珠海吉泰公司主张该司计算案涉项目利润1245168.6元的50%为622584.3元,并认为在(2019)粤0491民初2180号案中四川西华公司要求珠海吉泰公司支付的承揽合同尾款500万元当中包括了四川西华公司应返回给珠海吉泰公司的利润622584.3元,所以珠海吉泰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珠海吉泰公司不需承担上述付款责任,是为对抗(2019)粤0491民初2180号案中四川西华公司对珠海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项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珠海吉泰公司关于“判决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94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吉泰公司关于“判决珠海吉泰公司无需支付利润622584.3元给四川西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