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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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0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福创鑫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浪游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74400元; 四、李**对深圳市福创鑫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深圳市浪游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6元(深圳市浪游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6元(深圳市福创鑫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已预交),由深圳市浪游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元,深圳市福创鑫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各负担3706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浪游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一审案件受理费3706元,深圳市福创鑫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缴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706元;本院向深圳市福创鑫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李**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深圳市浪游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