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110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郭**对上诉人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236500.51元(含本金7356177.66元、利息880322.85元); 三、原审被告吴**、原审被告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郭**偿还借款本金7356177.6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已清偿部分相应减少吴**、苏**的清偿义务); 四、驳回被上诉人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460元(郭**已预交),由郭**负担116665元,由吴**、苏**负担65795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向郭**退回65795元;吴**、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缴纳65795元,拒不缴纳的,由该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91元(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郭**负担32698元,由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093元。本院向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退回32698元;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26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