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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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家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茂矿产品有限公司 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九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对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共计404台(套)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3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对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巩国用(2008)第0××0号、0××1号、01492号、0××3号],位于巩义市的房产[权证号:××、1301193535、1301193536、1301193537、1××8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2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4,7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9,796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担541,200元,由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河南家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茂矿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48,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342元,由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