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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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程**、陈*为被执行人,程**在认缴而未缴1800万元出资范围内、陈*在认缴而未缴2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号为(2020)鲁14民终4371号]所确定的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聂*所欠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