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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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州鲁强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 二、许**、德州鲁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邵**本金45009.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经偿还的2万元利息从中相应扣除); 三、驳回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邵**负担575元,许**、德州鲁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75元,保全费152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由许**、德州鲁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已经预收2300元,许**负担100元,邵**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