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