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公告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本案中,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宏泰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邮寄送达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逸翠园i都会1号楼1单元15楼,后因上述地址长期无人/外地被退回,但该地址并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亦非宏泰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应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向宏泰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一审法律在邮寄送达被退回的情况,径直缺席判决,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