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梅利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锦旗工具有限公司 宁波市雨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 2、宁波梅利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市锦旗工具有限公司损失65617.5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宁波市雨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市锦旗工具有限公司损失229661.3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4、驳回宁波市锦旗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4.50元,财产保全费2815元,共计5989.50元,由宁波市锦旗工具有限公司负担647.50元,宁波梅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宁波市雨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17元;评估费26800元,由宁波市锦旗工具有限公司负担2680元,宁波梅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360元,宁波市雨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宁波梅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宁波市雨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