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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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安居宝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华易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l万元。2.诉请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汉华易美公司作为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在华的权利代表,在公证书上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明确声明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权展示、销售以及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各类品牌的图片,代表GETTYIMAGES.INC公司在华行使其著作权并进行相关索赔权。同时在通过电脑连接到互联网,登录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的授权网站×××.com,输入涉案图片编号,可以打开相应的图片以及其隶属品牌等信息,在该图片上面有gettyimages的水印,即GettyImages公司的署名,并在网站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字样。在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权利人,因此,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应为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书籍《昨天的中国》登载了涉案图片,该书籍的作者为阎雷,即阎雷为涉案图片的摄影师,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网站也说明了涉案图片拍摄者为阎雷,两者为同一摄影师,故并不构成相反证据,与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冲突。阎雷为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签约摄影师,双方协议约定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享有,一审中上诉人也明示有相关证据作为佐证,但由于该证据在外国需要走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周期比较漫长,暂时无法提供。 在目前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毕竟最终胜数的判赔金额也不高,同样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侵权人来承担。故法院应当确认上诉人的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及图片上水印结合被上诉人无明显相反证据下,认定上诉人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裁判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作品权利人。 安居宝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阎雷,汉华易美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安居宝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安居宝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0000元;3.安居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 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记载:美国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对“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编辑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编辑镜头”多个品牌的相关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其中“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含有包括TheImageBank在内的19个品牌。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根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网址×××.cn、×××.com)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由YokoMiyashita亲自签署并确认其行为代表了GettyImages,Inc.自由、自愿之行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原本相符。 2018年1月8日,汉华易美公司对其权利图片申请时间戳证明并录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该证书显示在2018年1月8日9时50分,“视觉中国”网站(×××.com)上存在着ID为VCG41596459-001的图片,图片右方关于图片的基本信息载明图片名称为“China,Beijing,TiananmenSquare,youngchildinbicyclesidecar’’,品牌为TheImageBank,版权所有为1995-2017?视觉中国。 诉讼中,安居宝公司提交了“国家数字文化网”2015年3月10日发布的《昨天的中国》书籍内容简介,显示该书为阎雷(YannLayma)著,杨宁译,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于2015年3月出版,并介绍阎雷为法国著名摄影师。安居宝公司还提交了网址×××.com/article-1596-1.html登载的一篇文章《GEO杂志:法国摄影师阎雷——我们八十年代新一辈》,该文配有一张与上述编号为VCG41596459-001的图片一致的图片,文章末尾记载“图片皆选自[法]阎雷(YannLayma)著《昨天的中国》”。汉华易美公司对安居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该摄影师为权利人,其只是拍摄者,涉案图片的最终著作权还是美国GettyImages公司享有。 关于阎雷将其著作权许可给GettyImages公司或汉华易美公司行使的证据,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有这方面证据,但未能提交该证据。 二、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2017年3月17日,“掌停宝”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目为“梦回80年代,你该如何开车”的文章,该文其中一幅配图即为本案被诉侵权图片。经比对,“掌停宝”微信公众号上的上述图片与“视觉中国”网站上的编号为VCG41596459-001的图片内容高度一致。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以上两张图片一致。2018年1月8日,汉华易美公司以时间戳方式取证,查得当日上述微信公众号仍有上述文章及上述图片。一审庭审中,各方确认上述微信公众号的上述图片已经删除。 三、其他案件事实 微信公众号“掌停宝”(微信号为×××pa)的运营主体为安居宝公司。 另查明,以汉华易美公司为甲方、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乙方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记载:甲方因著作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第五条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每件诉讼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的ID为VCG41596459-001的图片的拍摄者为阎雷(YannLayma)。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美国GettyImages公司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汉华易美公司未能提交关于阎雷将其著作权许可给GettyImages公司或汉华易美公司行使、或者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实际上属于该两公司的证据,应由汉华易美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因汉华易美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汉华易美公司当庭提交以下证据:摄影师声明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拟证明其享有相关著作权,其主体适格。安居宝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资料是否为阎雷本人签字,不得而知,且作为域外证据未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上述摄影师声明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汉华易美公司未能提交该证据已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根据安居宝公司一审提交的文章《GEO杂志:法国摄影师阎雷——我们八十年代新一辈》,该文配有一张与涉案图片一致的图片,该图片右下角的水印为“GEO视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已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美国GettyImages公司系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作者,而其系依据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而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故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否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关系到其对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对安居宝公司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原始著作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但是,当摄影作品上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署名时,摄影者并非当然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作品的作者。本案中,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摄影师是阎雷(YannLayma)。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8日该图片在其“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的信息显示,在图片上署名的是“gettyimages”的水印,即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品牌为TheImageBank,版权所有为1995-2017?视觉中国”等信息,且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明确声明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权展示、销售以及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各类品牌的图片,代表其在华行使其著作权并进行相关索赔权。而根据安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网上登载的一篇文章《GEO杂志:法国摄影师阎雷——我们八十年代新一辈》,使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右下角的水印为“GEO视界”,该文章末尾记载“图片皆选自[法]阎雷(YannLayma)著《昨天的中国》”。《昨天的中国》书籍内容简介显示该书为阎雷(YannLayma)著,杨宁译,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于2015年3月出版,并介绍阎雷为法国著名摄影师。 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虽能仅以美国GettyImages公司非图片的实际摄影者而据此认定其不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但已公开出版的著作中使用了与涉案图片内容、摄影师完全相同的图片,而图片上并非标注“gettyimages”水印。该证据构成与美国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并不明晰。该情形下,汉华易美公司对于美国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需要其进一步举证证明。汉华易美公司虽然进一步主张阎雷为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签约摄影师,双方协议约定有关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享有,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前所述,汉华易美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依据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而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因此亦存在瑕疵,而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证明,对此,汉华易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事实主张以及依据该事实主张要求安居宝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