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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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新野分公司 武汉山水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武汉山水达物流有限公司、费**损失553.61元; 四、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武汉山水达物流有限公司、费**损失17577元; 五、驳回武汉山水达物流有限公司、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元,由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