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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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确认冯**为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9%;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分配利润156.6万元;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363.06元。 二、撤销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即: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10:00,在凉都生态旅业发展 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提供该公司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会计账簿、损益表、云山谷项目房产销售报表、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配套建筑设备设施采购合同,以供冯**查阅或复制;驳回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上午10:00,在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该公司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云山谷项目房产销售报表、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配套建筑设备设施采购合同,以供冯**查阅、复制。 四、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上午10:00,在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会计账簿供冯**查阅。 五、驳回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30元,由冯**负担51631.46元,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98.5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6元,由上诉人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8000元,冯**负担9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