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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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9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楚雄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楚雄湘雄商贸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杨**工程保证金400000元人民币。); 二、撤销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9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杨**工程款2140884.53元; 四、驳回上诉人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69元,由杨**负担19262元,由被上诉人楚雄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楚雄湘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95元,由被上诉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33元,由上诉人杨**负担18737元,由被上诉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