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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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冰山雪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隆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5512.9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136810.91元(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7月30日);自2019年7月30日起,被告***应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冰山雪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2992323.8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15369.3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